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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9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丰彩化妆品厂 |
注册号 | 44011100005947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云清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2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90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丰彩化妆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8416275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龙兴路南侧变电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云清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15日在微信上接到上海傲柔贸易有限公司的订单,其订购了216瓶“卡荻顺滑补水喷雾”。当事人生产部门生产了249瓶上述“卡荻顺滑补水喷雾”(生产日期:2022/04/20、限用日期:2025/04/19、生产批号:FC800401、包装规格:200ml/支)。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卡荻顺滑补水喷雾”(生产日期:2022/04/20、限用日期:2025/04/19、生产批号:FC800401、包装规格:200ml/支)成品出厂检验消耗2瓶,未进行留样,剩余的247瓶,其中216瓶于2022年4月20日按照单价6.8元/瓶的价格销售给上海傲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收入为1468.8元;其中31瓶于2022年4月23日按照单价6.8元/瓶的价格销售给山西太原的陈建星,销售收入为210.8元,上述共计销售收入1679.6元,违法所得为1679.6元,货值为1693.2元。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679.6元;
二、对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警告。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679.6元;
二、对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三、警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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