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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8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鑫丰达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69203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杨惠芬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2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88号
当事人:广州市鑫丰达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6723759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向当事人直接送达直接送达No.HC20230602《检验报告》(STEN COMN氨基酸香氛润养沐浴露、批号:2022090501、限用日期:2025/9/4)、No.HC20230603《检验报告》(STEN COMN氨基酸香氛奢润还原霜(批号:2022090601、限用日期:2025/9/5),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场未发现有涉检批次产品。当事人承认上述所检批号产品是其经营的产品。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20000元罚款。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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