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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8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水澜之迷(广州)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517384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林震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2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87号
当事人:水澜之迷(广州)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135D49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齐富路13号智富商务中心207室
法定代表人:林震
2023年9月7日,我局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的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0日委托生产沁肌衡润战痘霜、沁肌祛痘衡润精华乳。皓雨(广州)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生产了“水澜之迷沁肌衡润战痘霜”(批号:21A27152)224盒、于2021年4月12日生产了“水澜之迷沁肌祛痘衡润精华乳”(批号:21D12150)204盒。上述两款产品经国家抽样检验,于2023年08月24日由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HZ2023A01720、HZ2023A01722),检验结果显示上述两款产品均检出禁用原料夫西地酸。截至2023年9月7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水澜之迷沁肌衡润战痘霜(批号21A27152,30g/盒)”204盒,销售价21元/盒,销售金额4284元,其余20盒已作为展览及试用样品消耗使用;共销售“水澜之迷沁肌祛痘衡润精华乳(批号21D12150,80g/盒)”195盒,销售价15元/盒,销售金额2925元,其余9盒已作为展览及试用样品消耗使用;当事人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未能成功召回。综上,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7209元,违法货值金额为7764元。
鉴于本案中《检验报告》签发时间为2023年8月24日,距当事人委托生产涉案产品的生产日期(2021年1月27日、2021年4月12日)已超过二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不予处罚。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教育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明细表,从行为终了之日2023年3月19日计算,距离检验报告签发时间2023年8月24日未超过二年,构成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7209元;
二、罚款35000元。
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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