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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8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美芝莲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542191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赖少仁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23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83号
当事人:广州美芝莲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鸦岗西岐社街27号6楼601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TG7427
法定代表人:赖少仁
2023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鸦岗西岐社街27号6楼601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未经备案的“FORGEENER环保甲油胶”18支,当事人承认在其拼多多网店“FORGREENER美甲官方旗舰店”上销售过上述甲油胶。经查,上述甲油胶是一款国产的普通化妆品,产品未经备案,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甲油胶是从河源魅思新材料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甲油胶185支,至2023年5月11日销售了167支,总售价为2442.05元,平均一支的价格是14.623元,剩余的18支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销售上述甲油胶的货值为2705.255元,销售金额为2442.05元。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2705.255元,销售金额为2442.05元,即当事人获违法所得为2442.05元。2023年9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998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当事人于9月26日向我局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一、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下架涉案产品并进行整改;二、当事人经营困难,只能勉强维持生活,无法履行罚款。综上所述,当事人请求我局减免罚款金额。2023年9月26日我局收到当事人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建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本案已在法定幅度内给予从轻处罚的自由裁量。我局决定维持处罚建议。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442.05元;
二、没收未经备案的“FORGEENER环保甲油胶”18支;
三、处10000元罚款。
(罚没款合计12442.05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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