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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3〕80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素隐商贸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68797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省辉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23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808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素隐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UGX45B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绿港三街1号广州空港中心D栋404房自编33室(空港花都)
法定代表人:吴省辉
经查明:涉案产品“pwu香氛沐浴露(橙光玫瑰) ”(批号:DRX230401B01)为当事人于2023年4月1日委托广州市白云区大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总计2200瓶,抽检3瓶,剩余2197瓶被当事人于2023年4月26日冻结并封存在其云仓仓库内。当事人与受托方广州市白云区大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订单合同,共生产上述产品2200瓶,交货时间为2023年4月15日,单价1.94元/瓶,总价为4268元。
2023年4月2日,当事人与广州市燕之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购销合同》一份,商品采购单显示:当事人销售给广州市燕之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200瓶上述产品“pwu香氛沐浴露(橙光玫瑰) ”(批号:DRX230401B01),销售金额共计15400元。因广州市燕之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因,上述批次产品未能按时提货,当事人于2023年4月26日冻结并封存该批次产品,存放在当事人云仓仓库内。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5400元,销售金额为0元,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州素隐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省辉和被委托人史润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涉案主体身份及史润华接受调查的合法性;2、当事人提供的广州市白云区大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合同》《采购订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与广州市白云区大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合作关系;3、《现场检查笔录》1份(时间:2023年7月31日),证明我局于对当事人的检查情况;4、《询问笔录》4份(时间:2023年8月2日和2023年9月5日),证明我局询问调查当事人掌握的相关情况;5、当事人提供的广州市白云区大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资质证明材料1套和《成品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大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涉案产品的事实;6、当事人提供广州市白云区大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质量监督材料一套,证明当事人对被委托方生产企业有生产质量监督的行为;7、当事人提供的金牛云仓的《出入库单》各一份和广州金仓牛仓储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物流服务合同》《发货清单》和《出仓单》,证明当事人存放涉案产品的时间地点数量,冻结封存和调出涉案产品的事实;8、当事人提供的与广州市燕之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商品采购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与其客户合作的事实;9、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减免罚款申请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产品要求说明的事实;10、《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我局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11、《证据提取(复制)单》14份,证明我局2022年7月31日当天现场检查、2023年8月7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和2023年9月5日在白云区外调核查情况;12、《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交书》,证明该线索来源及处理要求;1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花市监执3扣字【2023】0807601号)及《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务收据》1套,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予以扣押的事实。
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
本局于2023年10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花市监罚告[2023]5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pwu香氛沐浴露(橙光玫瑰) ”(批号:DRX230401B01)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处罚。对于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化妆品“pwu香氛沐浴露(橙光玫瑰) ”(批号:DRX230401B01),在得知受委托企业广州市白云区大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抽检不合格后,第一时间封存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未对外销售,无销售金额,无违法所得,且未在市场流通,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第三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pwu香氛沐浴露(橙光玫瑰) ”(批号:DRX230401B01)2197瓶的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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