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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3〕78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妙彤日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392313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楠楠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20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787号
名称:广州妙彤日化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Q3Y4G
法定代表人:张楠楠
营业场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铁山河路20号(美东工业园自编锦华大厦2号楼)五层
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案,本局于2023年8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广州妙彤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在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铁山河路20号(美东工业园自编锦华大厦2号楼)五层的经营场所内销售化妆品。我局执法人员处理当事人的有关投诉事项时,当事人未能提供涉诉产品“前纪凡士林盈光焕采润肤乳(自然焕彩肌)”(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124662;生产至有效期2023/04/08,2026/04/07;生产企业:广州中樱化妆品有限公司)该批次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未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要求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和同批次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化妆品备案凭证、供货商在1688平台上的网页截图、生产批号20230329的《检验报告》、销售记录等证据证实。
2023年10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花市监罚告〔2023〕5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销售化妆品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销售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给予警告,并从轻处罚处10000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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