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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7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发醉堂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85733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尚斌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20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72号
当事人:广州发醉堂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美发专区)北座D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尚斌
2023年9月6日,我局对广州发醉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5日从广州市朗怡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怡公司)购进“安瓶丽人角蛋白深层养护发膜”(批号:20220929-2,限期使用日期:2025/09/28,包装规格:760ml)共324瓶,购进价格为8元/瓶,于2022年10月26日销售给江西客户共324瓶,销售价格为10元/瓶,销售金额是3240元,货值是3240元。
上述批号为20220929-2的“安瓶丽人角蛋白深层养护发膜”于2023年8月28日由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HZCY20231616),得出检验结论:结果不符合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经当事人确认,随上述检验报告所检样品为当事人经营的产品,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发现有上述涉案产品在场,当事人陈述称为涉案产品的经销商,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出去,无库存,涉案产品上标示的注册商标安瓶丽人?是当事人持有,许给朗怡公司使用,提供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综上,2022年10月15日至2023年9月4日期间,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涉案产品总货值为3240元,获得违法所得为3240元。当事人称自收到《检验报告》后,向江西客户启动召回,至2023年9月11日当事人反馈上述产品无法召回。
主要有《检验报告》(NO:HZCY20231616)、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成品销售单、送货单等证据证明。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我局已于2023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3240元;
二、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8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共为21240元。)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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