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04月,当事人从安徽亳州市一店铺购进以下无任何标签标识的中药饮片用于销售:一袋中药饮片醋延胡索,购进价格95元/Kg,销售价格100元/Kg;一袋中药饮片郁金,购进价格34元/Kg,销售价格36元/Kg;一袋中药饮片干姜 ,购进价格25元/Kg,销售价格28元/Kg;一袋中药饮片首乌藤,购进价格17元/Kg,销售价格20元/Kg;一袋中药饮片金钱草,购进价格23元/Kg,销售价格27元/Kg;一袋中药饮片升麻,购进价格59元/Kg,销售价格62元/Kg;一袋中药饮片广藿香,购进价格16元/Kg,销售价格18元/Kg;一袋中药饮片豨莶草,购进价格12元/Kg,销售价格16元/Kg;一袋中药饮片乳香,购进价格76元/Kg,销售价格80元/Kg;两袋中药饮片鸡内金,购进价格17元/Kg,销售价格20元/Kg;一袋中药饮片夏枯草,购进价格35元/Kg,销售价格40元/Kg;一袋中药饮片黄芪,购进价格30元/Kg,销售价格31元/Kg。以上中药饮片均为1kg/袋。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已销售上述中药饮片金钱草0.218Kg,夏枯草0.2825Kg,黄芪0.1347Kg。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中药饮片的采购记录、销售记录。以上,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货值金额498元,违法所得21.36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销售无标签标识的中药饮片,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项和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购销药品时未按规定进行记录,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没收被我局依法扣押的劣药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1.36元;
二、对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给予警告。
以上,共计罚没款30021.36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