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主要违法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于2022年04月19日向台州***公司以17.5元/瓶的价格购入云精萃发用洗剂6瓶,销售价格为28元/瓶。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10日,有效期36个月。至被我局查获时,还有2瓶摆放于货架上待售,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因无证据证明过期后被销售,故无违法所得。本案货值56元。另查明,当事人以前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过期医疗器械待售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系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
1、没收云精萃发用洗剂2瓶;
2、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