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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8月1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对位于永嘉县黄田街道千石村千石大街28、30号的永嘉县瓯北保济堂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检查时该单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单位阴凉区的中药材销售区域发现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水蛭454.3克,上述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水蛭生产批号:B2007281-16;规格:统段;生产日期:20200728;有效期至2022.06;生产单位:河北楚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全程检查在法定代表人章久林的陪同下开展,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文书,并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为进一步查明案情经局领导批准后于同日立案调查,由杨双双、汤海涵承办。
2023年8月28日,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章久林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2020年10月10日,当事人永嘉县瓯北保济堂药品零售有限公司以1.95元/克的价格从温州正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批号为B2007281-16的中药饮片水蛭500克,放置在店内阴凉区的中药材销售区域的药斗内销售,销售价格为3元/克。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内检查,于该单位阴凉区的中药材销售区域药斗内发现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水蛭454.3克,生产批号:B2007281-16;规格:统段;生产日期:20200728;有效期至2022.06;生产单位:河北楚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经查询当事人店内电脑销售系统内中药饮片水蛭的进销存明细,当事人并未售出上述中药饮片水蛭。另查明,中药饮片水蛭在储存过程中因中药晾晒去掉品相不佳及粉末部分与超过有效期后虫蛀掉部分,导致少掉45.7克,剩余454.3克,故无违法所得,查实货值金额885.88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水蛭454.3克;
2、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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