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主要违法事实: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2021年10月25日从杭州美杰眼镜有限公司购进标注净含量120ml,标注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9,批号42109106,生产日期2021-03,失效期2023年02月的博士伦博乐纯隐形多功能护理液24瓶在其店中销售。至案发时止,其中23瓶均在保质期内售完,剩余1瓶过期被本局扣押在案。进价为24.5元/瓶,销售价为49元/瓶。当事人2021年10月25日从杭州美杰眼镜有限公司购进标注规格为1片装,标注生产日期2020-02,失效期2023-02,批号:S38200146,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5的博士伦舒视能半年抛软性亲水接触镜1盒在其店中销售。至案时止,未售出,被本局扣押在案。进价为42元/盒,销售价为84元/盒。以上合计违法货值金额133元,无违法所得。期间,当事人购进上述医疗器械有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及产品合格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对当事人销售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1瓶、半年抛软性亲水接触镜1盒),并减轻处以罚款10000元。
对当事人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未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