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海市监处罚〔2023〕64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权威保健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500003743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乃旭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19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海市监处罚〔2023〕643号
2022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855号212自编之一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涉嫌在其公司网址虚假广告信息。为查清案情,本局决定于2022年4月13日决定立案查处。
经查明:广州权威保健品有限公司通过其公司网址对外进行广告宣传,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当事人发布广告引用无实际出处的数据及内容。2、当事人在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混淆。3、当事人在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且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制作发布上述广告的成本凭证,故认定当事人制作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无法计算。
2023年9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海市监罚告〔2023〕43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根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保健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整改,已将该公司网址删除;本局也未收到关于当事人相关投诉举报,无证据证明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减轻处罚的情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保健品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发布广告引用无实际出处的数据及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鉴于该违法行为与当事人在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且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属于同一违法行为,且在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危害性更大且已给予减轻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引用无实际出处的数据及内容的行为,不另处罚款。
当事人在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混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鉴于该违法行为与当事人在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且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属于同一违法行为,在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且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危害性更大且已决定给予减轻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混淆的食品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不另处罚款。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对在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且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和在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混淆的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0000元。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9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