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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越市监处罚〔2023〕56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彩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159758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包永胜 | ||
违法行为类型 | 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18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越市监处罚〔2023〕562号
当事人:广州彩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6MA59DQTD7W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瑶台西街89号美泰城A座首层1006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包永胜
2023年4月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瑶台西街89号美泰城A座首层1006档的广州彩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经备案就上市销售国产非特殊化妆品的行为。本局已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同时依法暂扣涉案物品,并进一步进行调查取证。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瑶台西街89号美泰城A座首层1006档,销售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当事人做为化妆品经营者未核查涉案此7款化妆品备案情况就进行上市销售,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另查明,在2023年2月11日至2023年4月3日期间,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8520元,违法所得为643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询问笔录2份;
证据三、涉案产品委托加工的付款凭证1张、进货单3张;
证据四、委托生产方《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五、涉案产品的购销情况表1张、销售单据4张;
证据六、国家药监局化妆品备案情况截图14张;
证据七、涉案产品外包装7张。
我局已依法于2023年 月 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越市监听字[2023] 号),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未查验非特殊化妆品供货者的备案情况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给予未执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警告处罚;
二、并处罚款16000元。
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未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43元;
二、没收违法经营的837盒化妆品。
三、罚款16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经备案的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643元;
三、没收违法经营的837盒化妆品;
四、罚款32000元。
罚没款合计32643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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