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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增市监处罚〔2023〕69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华佗国药(广东)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新塘分店 |
注册号 | 44012500043420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杨云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其他的食品销售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18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市监处罚〔2023〕694号
当事人:华佗国药(广东)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新塘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B6TPB7Y;
负责人:杨云;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营业场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黄沙头村新沙大道北206号铺;
成立日期:2018年07月12日;
经营范围:零售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7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1瓶“汤臣倍健”螺旋藻硒片、2包“华匀医疗”弹性绷带及1瓶“美荟”酒精棉球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医疗器械,本局于当日立案处理。
现查明,2023年7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汤臣倍健”螺旋藻硒片(批准文号:国食健注G20200344,生产日期:20210716,保质期至:20230715),共1瓶,30元/瓶;
2.“华匀医疗”弹性绷带(产品备案编号:鲁青械备20170108号,生产日期:20200303,有效期至:20230302),共2包,6元/包;
3.“美荟”酒精棉球(注册证编号:浙械注准***********,生产日期:20210720,失效日期:20230719),共1瓶,5元/瓶。
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医疗器械产品被本局执法人员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物品的进货台账,执法人员亦未查获其他相关经营资料,无法确认上述物品的具体购进时间和数量。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未售出过上述螺旋藻硒片和酒精棉球,在保质期内售出5包弹性绷带。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可查清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为30元(货值=被扣押数量×销售价),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的货值为17元(货值=∑被扣押数量×销售价),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照片、《药品经营许可证》照片、《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各1份;2.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1张;3.2023年8月15日,当事人接受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3份。
2023年10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产品数量货值较少,可以减轻处罚。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汤臣倍健”螺旋藻硒片1瓶(批准文号:国食健注G20200344,生产日期:20210716,保质期至:20230715);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鉴于涉案产品数量货值较少,当事人未对外售出过期医疗器械,违法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华匀医疗”弹性绷带2包(产品备案编号:鲁青械备20170108号,生产日期:20200303,有效期至:20230302);“美荟”酒精棉球1瓶(注册证编号:浙械注准***********,生产日期:20210720,失效日期:20230719);
2.罚款20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合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汤臣倍健”螺旋藻硒片1瓶(批准文号:国食健注G20200344,生产日期:20210716,保质期至:20230715);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华匀医疗”弹性绷带2包(产品备案编号:鲁青械备20170108号,生产日期:20200303,有效期至:20230302);“美荟”酒精棉球1瓶(注册证编号:浙械注准***********,生产日期:20210720,失效日期:20230719);
3.罚款25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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