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海市监处罚〔2023〕63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东泉源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丽华街店 |
注册号 | 44010500046007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赵宇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18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海市监处罚〔2023〕635号
2023年7月31日,我局2名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广东泉源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丽华街店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丽华街40号101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不凭处方销售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3年7月3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药品零售的经营行为。2023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4月12日、2023年6月2日、2023年6月4日共销售了6盒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处方药的销售小票,当事人现场均未能提供对应的处方凭证。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根据现场检查取得的证据,认定当事人销售氢溴酸右美沙芬片(生产企业:广东华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金额为36元,违法所得为36元。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赵宇、药师罗建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6张、当事人提供的药品购进单据、亿生康医疗门诊部互联网医院处方笺及对应的销售小票4张,氢溴酸右美沙芬片(生产企业:广东华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销售小票3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罗建华签名确认属实。
2023年10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海市监罚告〔2023〕47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属于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6元。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8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