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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浙市监处罚〔2023〕14号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 |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 【浙江省】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执法部门: |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3-10-11 |
主要违法事实:
本局认为:“中医有方”属于养生知识栏目。当事人在其所属“中医有方”养生知识栏目中为无锡禾之源文化有限公司推销药品“复元今玬 固本延龄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广播电台以介绍养生知识的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不存在应当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在《中医有方》栏目中变相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
2.罚款500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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