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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2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熙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25626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林汉杰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1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28号
当事人:广州熙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MNJP2H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环滘村二横路工业大厦A栋六楼
法定代表人:林汉杰
2023年08月28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国抽不合格化妆品线索:标识广州熙源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环滘村二横路工业大厦A栋六楼)受委托生产名称为“FUSIVEA芙诗微雅植萃新肌沁漾面膜(批号:220104E3、限用日期:20250103、规格:28ml×5片、检验机构: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报告书编号:HL2023HC0525)”产品抽检不合格(菌落、霉菌和酵母菌总数总数超标)。
2023年09月0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前往广州熙源化妆品有限公司现场送达《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穗云市监五队检告字【2023】014号)(附件:《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化妆品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HL2023HC0525),据当事人确认,当事人确有生产过上述《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化妆品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HL2023HC0525)中对应名称批次的FUSIVEA芙诗微雅植萃新肌沁漾面膜化妆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01月04日至2022年01月09日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55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600元。
我局于2023年10月0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116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FUSIVEA芙诗微雅植萃新肌沁漾面膜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综合考量,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二、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55元;三、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处以人民币22100元罚款;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2655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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