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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海市监处罚〔2023〕61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君泽堂药业有限公司南洲分店 |
注册号 | 44010500010909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文炎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13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海市监处罚〔2023〕611号
2023年8月17日,我局2名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广州市海珠区芝草药房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洲北路130号首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不凭处方销售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3年8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11日、2023年3月27日、2023年5月25日、2023年7月29日销售了氢溴酸右美沙芬分散片(生产企业: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当事人销售上述处方药,均不能提供处方凭证,存在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根据现场检查取得的证据,认定当事人销售氢溴酸右美沙芬分散片(生产企业: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的金额为107元,违法所得为10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文炎、执业药师黄小珏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5张、当事人提供的药品购进单据,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的授权代表人黄小珏签名确认属实。
2023年9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海市监罚告〔2023〕4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属于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07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执法一大队(联系人:杨胜、徐威;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罗马家园东盛街18号301房;联系电话:020-89000026)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截止日期内前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具体银行网点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020-89631661)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申请复议(根据粤府函〔2021〕9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海珠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依法在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8-15号)提起诉讼。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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