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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1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茗妍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2449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杨梅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12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13号
2023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抽检报告线索到广州市茗妍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其生产的产品“江南印象青春定格肌底液I”(批号:2303104A01)被抽检后,检验结论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我局遂依法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1日生产了“江南印象青春定格肌底液I(批号:2303104A01)化妆品2006盒,2盒检验,4盒直接留样,被抽检了7盒,销售了1993盒,每盒2元,获得销售收入3986元,无召回产品。经核算,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3986元,总货值为4012元。
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无不予处罚、减轻或从重从轻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适用一般级别处罚。因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作没收处理。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综上,决定作出以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986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23000元。
罚没款共计:26986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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