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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250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海王星辰药房有限公司新德路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5MABTJ6BB3W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郭菊仙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10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26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3371152472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2509号
银行输入码:1523002509
当事人:上海海王星辰药房有限公司新德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BTJ6BB3W
经营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德路835弄5号101室
负责人:郭菊仙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开设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德路835弄5号101室的药店,主要从事药品的销售,已取得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自2023年4月19日起,当事人销售的由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叶酸片”销售价格由5.7元调整至9.9元,由当事人总公司统一调价,并在销售系统内将销售价格设置为9.9元,但当事人货架上的价格标签因工作疏忽并未调整,仍标价为5.7元,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上所销售的“叶酸片”标价均为正确的价格。截止至检查之日,当事人共线下销售2瓶“叶酸片”,销售金额为19.8元,因标价与结算价格不一致导致多付价款共计8.4元。
案发后,当事人即更改了价格牌,将价格调整至9.9元,并张贴了公告,将多收款项退还给消费者,并致歉。截止至2023年7月19日,当事人已完成全部的退还差价工作,共计8.4元。
另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查见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存在将保健食品“益生菌冲剂儿童型(国食健字20090336)”与普通食品“茯苓赤小豆薏苡仁茶”混放销售的情况。
上述事实,由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单等证据证实。
本局于2023年9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1520230025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
违法行为一: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所指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退还多收款项并制作新的标价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
违法行为二:当事人特殊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壹仟(大写)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当事人不服将特殊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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