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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西市监处罚〔2023〕0368号 |
案件名称 | 西安丝倍梵植发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高新医疗美容诊所(变更为:西安青禾初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高新医疗美容诊所)涉嫌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西安青禾初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高新医疗美容诊所 |
违法企业统一信用代码 | 91610131MA6TXCCR4Y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蒙亚绒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情况下,发布利用患者形象、进行治疗前后效果对比、对治疗效果作出暗示性保证的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及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和《医疗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2023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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