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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浙药监处罚〔2023〕8号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浙江世纪康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 余向东 |
执法部门: |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3-9-25 |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国家组织医疗器械抽检,从当事人成品库中抽样6盒胱抑素C测定试剂(批号:2301032401,包装规格:试剂1:1x45mL,试剂2:1x15mL),由上海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结果不符合浙械注准2**********4《胱抑素C测定试剂盒(胶乳增强免疫比浊法)》产品技术要求中2.1.4“准确度”的规定,检验综合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申请复检,经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复检,复检项目“准确度”结果仍为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共投料生产批号为2301032401的胱抑素C测定试剂共267盒,除去2023年国家组织医疗器械抽检6盒外,当事人销售批号为2301032401的胱抑素C测定试剂盒共计261盒(含增送1盒),货值金额按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标价以及折扣前标价计,共9973.12元,故本案认定货值金额9973.12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责令当事人改正,本局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胱抑素C测定试剂30盒(规格型号:试剂1:1x45mL,试剂2:1x15mL;批号:2301032401)及配套胱抑素C校准品23盒(规格型号:6x1mL;批号:2211242401)、胱抑素C质控品56盒(规格型号:2x1mL;批号:2302162401)。
2.并处罚款贰万壹仟元(¥21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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