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浙药监处罚〔2023〕12号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浙江昇瑞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 张子进 |
执法部门: |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3-9-15 |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23年4月17日,当事人因需扩大灌装生产能力,将其位于4楼生产场地的外包装车间改、扩建成灌装车间,并使用该灌装车间灌装生产25000瓶指甲油。当事人在化妆品生产场地原址改建、扩建车间,且在投入生产前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06807.5元,涉案产品未销售,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在化妆品生产场地原址改建、扩建车间,在投入生产前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并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