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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西市监处罚〔2023〕0377号 |
案件名称 | 西安佰康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广告违法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西安佰康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统一信用代码 | 91610104MABUQQWW25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艾光兰 |
主要违法事实 | 1.在非医疗、药品使用含有治疗功效用语的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一款“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2.医疗器械广告未尽到相关提示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之规定;3.医疗器械广告未经有关机关审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4.广告中含有未经证实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综上,构成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十四)项之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广告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广告费用;2.罚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2023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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