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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9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珍秀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66993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江万奉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10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97号
当事人:广州珍秀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7390233
住所:广州市三元里泰安日用化妆品市场D座一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江万奉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15日与广州梦萱签订采购订单,委托其生产120瓶“时代米娅蛋白头发护理精华膜”,广州梦萱同日开始生产,共生产126瓶,检测使用了2瓶,留样4瓶,于2022年8月28日向当事人交付“时代米娅蛋白头发护理精华膜”120瓶,上述产品生产成本3.55元/瓶。当事人于2022年8月28日销售上述产品84瓶,销售价格为4.5元/瓶,剩余36瓶后期放在展厅赠送给客户和朋友试用,当事人提供了销售单据、赠送试用部分证明资料。经计算,当事人获得上述产品销售收入共计378元(84瓶×4.5元/瓶),总货值为505.8元(84瓶×4.5元/瓶+36瓶×3.55元/瓶=505.8元)。当事人表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向下游分销公司启动召回措施,至2023年9月5日,分销商表示产品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
综合现有证据,认定广州珍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在2022年8月15日至2023年9月5日期间涉嫌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其涉案产品总货值共计505.8元,违法所得共计378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09月25日向广州珍秀化妆品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等情形,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78元;
二、罚款25000元。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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