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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西市监处罚〔2023〕0411号 |
案件名称 | 王鸿飞经营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王鸿飞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2610102MA6W3TN251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王鸿飞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元;2、罚款2000元。罚没合计2035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动履行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2023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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