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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长处〔2023〕05202300087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山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05572701881Y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金贵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3.0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责令改正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22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2231743620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长处〔2023〕052023000877号
当事人:上海山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572701881Y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北渔路8号1-2层
负责人:刘金贵
2023年4月25日,我局接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山星虫草灵芝”发布的文章“灵芝多糖的神秘功效”中称“灵芝多糖”具有免疫调节、辅助抗肿瘤等功效涉嫌违法。5月11日,我局接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经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事保健食品销售业务。当事人作为广告主,为促进“山星破壁灵芝孢子粉”的销售,于2022年8月10日在微信公众号“山星虫草灵芝”上发布了标题为《灵芝多糖的神秘功效》的广告文案。
“山星破壁灵芝孢子粉”是一款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备案号“食健备G202234002425”。该商品标志性成分为“多糖”和“总三萜”。当事人发布的上述《灵芝多糖的神秘功效》广告文案中对灵芝多糖的文字描述包括“4.灵芝多糖的功效①免疫调节②辅助抗肿瘤③抗衰老④保护心脑血管⑤保肝解毒”等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文案由当事人自行制作、编辑,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案发后,当事人已于2023年5月15日整改。
上述事实,由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3年8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长罚告〔2023〕052023000877号),拟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拟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罚款:(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30,000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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