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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8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珂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63157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杨琴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09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82号
当事人:广州市珂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RU2M7R
接上级机关交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HZ20230080)。报告显示,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产品“珂晗七子膜粉”(批号:2022/11/16、限用日期:2025/11/15、规格:500g/瓶)抽检不合格(检出菌落总数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称,经核实,上述被检产品是其生产,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进行检查,在其留样室发现上述同名称同批次的产品成品留样4瓶,我局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我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6日生产“珂晗七子膜粉”(批号:2022/11/16、限用日期:2025/11/15、规格:500g/瓶)共 306瓶,其中自检用去2瓶(成品检验报告中标注抽样6瓶,实际只用去2瓶),留样4瓶,单价6.8元/瓶,销售300瓶,销售总额2040元。当事人召回“珂晗七子膜粉”(批号:2022/11/16、限用日期:2025/11/15、规格:500g/瓶)共288瓶,退款1958.4元,已将召回产品全部销毁。当事人提供上述产品的批生产记录、送货单、转账记录截图、召回记录和销毁记录。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产品菌落总数不符合规定。综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总涉案货值2080.8元,违法所得81.6元。
当事人用于生产上述产品的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工具、设备。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剩余的原料、包材已销毁。
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珂晗七子膜粉”(批号:2022/11/16、限用日期:2025/11/15、规格:500g/瓶)共4瓶;二、没收违法所得81.6元;三、罚款23000元。
罚没款合计23081.6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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