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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金处〔2023〕28202300795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璟颐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朱行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6MACP7D4A2B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佳旺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00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产品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19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862351631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金处〔2023〕282023007950号
当事人:上海璟颐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朱行分公司涉嫌经营未经备案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案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91310116MACP7D4A2B
住所(住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工业区恒顺路149_15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佳旺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备案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是上海璟颐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上海璟颐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14日,上海璟颐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朱行分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起在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工业区恒顺路149_151号二楼从事经营活动。
2023年7月21日,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工业区恒顺路149_151号二楼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在货架上查见“9分钟海珊牌莹润玉颜眼霜”1盒,标价36元/盒,产品标签显示生产企业:威海康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标准:Q/1081WKY016、生产批号:20226801、限用日期:2025/04/15、标签上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查询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上述产品未进行备案。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凭证、化妆品备案情况等资料。至案发,上述产品库存为1盒,标价为36元/盒,已销售0盒,故违法所得为0。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照片确认表、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予以证明。
2023年9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备案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查验化妆品备案情况和留存产品进货凭证等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多个条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涉及的违法行为给予一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涉案产品数量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机构。
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没收违法经营的“9分钟海珊牌莹润玉颜眼霜”1盒,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违法经营的1盒“9分钟海珊牌莹润玉颜眼霜”交至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条原文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
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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