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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巩留县谢姆斯耶商店 | 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 | 92654024MA7ACRL28X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热阿比古丽·霍那洪 | ||
处罚信息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伊巩)市监妆处罚【2023】8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处罚依据: | 主要违法事实: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内容: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罚款5000.00元。 |
罚款金额: | 5000.00元 | 没收金额: | 0.00元 |
决定机关名称: |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9/26 | 处罚有效期: | 2025/9/26 |
公示日期: | 2023/9/27 | 公示截止期: | 2023/12/27 |
备注: | 巩留县谢姆斯耶商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卡尔提纳海纳植物染发膏等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第三十条第二款“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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