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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乌鲁木齐康诚美健商贸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 | 91650102MAC7T42E1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屹 | ||
处罚信息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乌天市监处罚〔2023〕17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广告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依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处罚依据: | 主要违法事实: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二)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麦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二倍的罚款,即4322元。 |
罚款金额: | 4322.00元 | 没收金额: | 0.00元 |
决定机关名称: | 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9/26 | 处罚有效期: | 2023/9/26 |
公示日期: | 2023/9/26 | 公示截止期: | 2026/9/26 |
备注: | 经查,当事人2023年3月21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2023年2月21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许可信息,2023年2月开始主营预包装食品销售。2023年5月开始与专业技术人员(姓名:冯波)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委托其在拼多多网络平台发布食品广告,广告技术费用1200元;委托《天山区光明路鑫科光明图文工作室》制作易拉宝广告放置于经营场所,广告制作费用961元,两项广告费用合计2161元整。当事人在以上两种方式发布的广告内容中含有《补血》、《补气》、《补铁》、《治疗上呼吸道感染》等疾病治疗功能内容。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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