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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伊犁康之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巩留县第五百零八分店 | 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 | 91654024MA79HCQ25L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希云 | ||
处罚信息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伊巩)市监药处罚【2023】9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处罚依据: | 主要违法事实: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0元 |
罚款金额: | 1000.00元 | 没收金额: | 0.00元 |
决定机关名称: |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9/18 | 处罚有效期: | 2025/9/20 |
公示日期: | 2023/9/20 | 公示截止期: | 2023/12/20 |
备注: | 伊犁康之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巩留县第五百零八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甘草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于你药店是两年之内第二次违反同一法律法条,属于拒不改正情形。综上所述,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给予该药店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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