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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拜城县老虎台乡容格娜孜美容店 | 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 | 92652926MA793C3KXC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尼沙古丽·阿布力孜 | ||
处罚信息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阿拜市监察处罚〔2023〕17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第六十条(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主要违法事实: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2种9盒,并处以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
罚款金额: | 5000.00元 | 没收金额: | |
决定机关名称: | 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9/18 | 处罚有效期: | 2023/9/29 |
公示日期: | 2023/9/29 | 公示截止期: | 2024/9/29 |
备注: | 拜城县XXXX美容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期限的化妆品”的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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