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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霍尔果斯市宁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 | 91654004MA790U501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子晨 | ||
处罚信息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伊霍)市监(处)字[2023]5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
处罚依据: | 主要违法事实: | ||
处罚种类: | 警告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麦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警告。 |
罚款金额: | 0.00元 | 没收金额: | 0.00元 |
决定机关名称: | 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9/15 | 处罚有效期: | 2026/9/25 |
公示日期: | 2023/9/25 | 公示截止期: | 2026/9/25 |
备注: | 霍尔果斯市宁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未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未对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九条“企业应当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和第一百五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之规定。构成了未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未对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的违法事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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