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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5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凯曼迪贸易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527275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兰精华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0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54号
2023年7月20日,我局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HUNMUI韩伦美羽鱼子酱奢润免蒸发膜”(批号:2022/4/2)产品总共收取货款4700元,产品货值4704.72元,违法所得为4700元。该批次产品经上饶市检验检测认证院药品检测分院检验,检验结果为“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菌落总数”两个检验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即当事人经营的“HUNMUI韩伦美羽鱼子酱奢润免蒸发膜”(批号:2022/4/2)为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700元;
二、罚款20000元。
罚没款合计247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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