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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福圣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石排大道埔心分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1900MABNF65T50 | 44***********37 | |||||
法人代表姓名: | 张三妹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3〕320613C0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货值370元,违法所得220元,于2023年3月30日被我局依法查获。 | |||||
处罚依据: |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 |||||
处罚类别: | 其他-处罚行为 | |||||
处罚内容: |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 |||||
罚款金额(万元): | -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9-28 | |||||
公示截止期: | 2026-9-28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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