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荣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1900MABWM4FD97 | 441900********6 | |||||
法人代表姓名: | 肖丁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3〕130926017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2023年3月,当事人采购“好脸面祛痘维肤膏”套装80盒,能提供成品检验报告,进货时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和产品备案情况。经查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数据查询”,“好脸面祛痘维肤膏”套装中的“好脸面祛痘维肤膏(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8226106)”已于2022年9月7日取消备案,不得上市销售。当事人在拼多多网店“荣城家居生活专营店”上销售“好脸面祛痘维肤膏”套装,销售价为38元/盒,于2023年4月10日以促销价22元/盒的价格,销售了1盒“好脸面祛痘维肤膏”套装,能提供销售记录,其中有33盒送朋友使用,货值为3024元。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违法所得为22元。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于2023年6月6日被我局查获,此前未受过行政处罚。 | |||||
处罚依据: |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零贰拾肆元整(¥3024.00元)。三、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好脸面祛痘维肤膏”套装46盒。四、没收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贰元(¥22.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仟零肆拾陆元(¥3046.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3024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0.0022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9-26 | |||||
公示截止期: | 2026-9-26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