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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摘要-陕药监械罚〔2023〕J5号 | ||
当事人基本信息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三原富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422MA6XM0P58N | |
法定代表人 | 冯军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陕药监械罚〔2023〕J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三原富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29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9/18 | |
处罚机关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三原富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营业执照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422MA6XM0P58N | |
住所 | 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渠岸乡街道 | |
法定代表人 | 冯军 | |
身份证 | 422724XXXXXXXX7090 | |
联系电话 | 130XXXXXX10 | |
联系地址 | 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渠岸乡街道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陕药监械罚〔2023〕J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三原富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生产的“血液透析浓缩液〔批号:230241108(A液)、230242106(B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经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检验(B)液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 |
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据 | 行政处罚的内容 | 处罚款29000元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无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9.18 | |
处罚机关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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