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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1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柏灡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9865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彭凤兰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2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15号
当事人:广州柏灡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75650669X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七星岗工业区狮子岭三横路18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 彭凤兰
2023年7月11日,我局根据抽检发现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7日开始生产“Mdoran米多兰头发蛋白乳(批号:2022050701)”,共生产成品2380支,一直未对外销售。后于2022年7月8日无偿提供6支给我局用于抽检,在检验结果未出具之前,当事人自行销毁上述成品2374支。
另上述被抽检批次的标签显示“备案人:广州芭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备案人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七星岗工业路1号德合国际A栋五楼610;生产企业:广州柏灡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工业路十号;生产批号2022050701;有效日期2025/05/06”,因广州芭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委托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产品,上述批次产品属于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化妆品。上述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标签含虚假内容的化妆品单价为2.85元/支,货值为6783元,违法所得0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按一般级别予以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鉴于其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尚未售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第33条的从轻情节规定,决定按从轻级别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108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300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33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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