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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1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爱齿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67478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卉明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2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18号
当事人:广州市爱齿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U5NX9A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七星岗路44号凯盈国际科技园A区666
法定代表人: 陈卉明
2023年6月2日,我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当事人取消备案后仍上市销售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委托广州新硕记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涉案的4款普通化妆品。其中“宝柏诗飞扬草清爽美肌沐浴露”(批号:2022.08.01,限用日期2025.07.31生产了56瓶;“宝柏诗玫瑰花香嫩肤沐浴露”(批号:2022.05.25,限用日期2025.05.24)生产了72瓶;“宝柏诗薰衣草怡情香氛沐浴露”生产了56瓶;“宝柏诗首乌精华洗发露”(生产批号:BPS201121B,限用日期2024.11.19)生产了158瓶。
上述四款产品均是当事人于2022年08月03日购进的,主要在拼多多网店销售,自2022年8月31日产品被取消备案时起,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宝柏诗飞扬草清爽美肌沐浴露”销售了3瓶,销售价格为19.6元/瓶;“宝柏诗玫瑰花香嫩肤沐浴露”销售了5瓶,销售单价为19.6元/瓶;“宝柏诗薰衣草怡情香氛沐浴露”销售了4瓶,销售单价为19.6元/瓶;“宝柏诗首乌精华洗发露”销售了7瓶,销售单价为31.8元/瓶。除去销售及被扣押产品,其余产品库存均存放在租赁仓库,已退回生产企业,已被生产企业自行销毁。当事人违法销售化妆品货值为8630.8元,违法所得为457.8元。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交待违法事实,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市销售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飞扬草清爽美肌沐浴露”产品12瓶、“玫瑰花香嫩肤沐浴露”产品8瓶、“薰衣草怡情香氛沐浴露”产品9瓶、“首乌精华洗发露”产品8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457.8元;
三、罚款1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市销售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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