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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2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东柏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丛云分店 |
注册号 | 44011100602862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金芳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2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21号
广州市药品检验所移交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3CHZ0515)显示:“广东柏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丛云分店”经营的“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批号22042027,规格:10毫升*18支/盒,生产日期:2022年4月28日,标示生产单位: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无该批次药品库存,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我局于8月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由其加盟的总公司“广东柏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统一配送,配送时间为2022年10月3日,配送数量为50盒,价格为19元/盒,购进总金额为950元。经核实,广东柏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向当事人配送的上述批次“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是其从该药品生产单位“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经销商“湖北红珊瑚医药有限公司”(具有药品批发资质)处购进,购进数量为4000盒。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药品前均审核了供货商的资质,购进时索取了供货单据和药品检验报告。
上述50盒“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被当事人对外零售了46盒(其中有23盒的售价为25元/盒、4盒的售价为28元/盒、8盒的售价为28.5元/盒,4盒的售价为29.8元/盒、2盒的售价为38元/盒,5盒的售价为以39元/盒),还有4盒被广州市药品检验所以39元/盒的价格购买用于抽检,目前无库存。综上,当事人销售上述“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的货值为1461.2元,违法所得为511.2元。
以上事实有 材料附案
本局于2023年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上述批次口服溶液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批次“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为劣药。
当事人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购进前审核了供货商的资质,购进时索取了供货单据和药品检验报告,履行了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进货检查验收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11.2元。
因现场检查中未发现涉案批次“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建议不予没收处理。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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