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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辽宁泰都医用液态氧制造有限公司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医用氧(液态)药品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辽药监(稽五)罚〔2023〕3号 |
被处罚企业名称 | 辽宁泰都医用液态氧制造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5005581520387 |
法定代表人 | 孟照友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2019年9月22日至2023年6月9日期间,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医用氧(液态)药品。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警告;罚款。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处罚结果 | 1.警告;2.并处50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待履行;履行期限为2023年10月10日。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2023-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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