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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3〕73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采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22412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丽娟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2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733号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采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LG8Y1R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天贵路92号一层至十八层(部位:5楼509室)
法定代表人:黄丽娟
2023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登记住所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天贵路92号一层至十八层(部位:5楼509室)的广州采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正在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其经营场所(仓库)内库存有多款化妆品待售。经清点、确认,该公司库存待售的化妆品中有五款化妆品无中文标签。执法人员现场打开该公司的销售系统查验了其经营情况并对其经营的外标签标示名称为“ODORYLAN BBLIP”的化妆品等五款化妆品进行了扣押并下达了相关文书。该公司现场不能提供上述涉案产品的索证索票材料、进销售登记记录等材料备查。
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调查问话并对执法人员根据2023年7月19日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的《证据复制(提取)单》进行确认。
经调查,本局认定以下事实:
一、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其经营资质合法、有效。
二、当事人经营的外标签标示名称为“ODORYLAN BBLIP”、在“阿里巴巴”平台上架销售的搜索词名称为“跨境现货ODORYLAN BBLIP纹唇色料纹唇液口红护理套装纹唇植料”的化妆品,外标签标示名称为“ODORYLAN BLUSH”、在“阿里巴巴”平台上架销售的搜索词名称为“跨境现货ODORYLAN BLUSH韩式腮红跨境驻颜腮红微针仪用bb blush腮红现货”的化妆品,外标签标示名称为“ODORYLAN MESO HA AMPOULE”、在“阿里巴巴”平台上架销售的搜索词名称为“跨境现货ODORYLAN微针仪用玻尿酸安瓶5ml套盒涂抹透明质酸补水”的化妆品,外标签标示名称为“ODORYLAN MESO Booster Starter Kit”、在“阿里巴巴”平台上架销售的搜索词名称为“ODORYLAN玻尿酸24K精华液套盒补水保湿多色原液厂家直供现货”的化妆品,外标签标示名称为“ODORYLAN MesoBB Ampoule Kit”、在“阿里巴巴”平台上架销售的搜索词名称为“ODORYLAN驻颜粉底液bb glo kit微针遮瑕粉底液套盒厂家直供”的化妆品等五款化妆品均无中文标签。
三、上述涉案产品均为普通化妆品且未进行备案。
四、当事人购入并经营上述普通化妆品时,未履行“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等法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五、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4214元,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违法所得为374.5元(营业性收入全部计为违法所得)。具体情况如下:
(1)外标签标示名称为“ODORYLAN BBLIP”、在“阿里巴巴”平台上架销售的搜索词名称为“跨境现货ODORYLAN BBLIP纹唇色料纹唇液口红护理套装纹唇植料”的化妆品货值金额计1960元,营业性收入为280元。
涉案产品共计28盒,其中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24盒,售出4盒(销售价格为70元/盒)。
(2)外标签标示名称为“ODORYLAN BLUSH”、在“阿里巴巴”平台上架销售的搜索词名称为“跨境现货ODORYLAN BLUSH韩式腮红跨境驻颜腮红微针仪用bb blush腮红现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计819元,营业性收入为94.5元。
涉案产品共计26盒,其中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23盒,售出3盒(销售价格为31.5元/盒)。
(3)外标签标示名称为“ODORYLAN MESO HA AMPOULE”、在“阿里巴巴”平台上架销售的搜索词名称为“跨境现货ODORYLAN微针仪用玻尿酸安瓶5ml套盒涂抹透明质酸补水”的化妆品货值金额计165元;涉案产品共计5盒,销售价格为33元/盒,均未售出。
(4)外标签标示名称为“ODORYLAN MESO Booster Starter Kit”、在“阿里巴巴”平台上架销售的搜索词名称为“ODORYLAN玻尿酸24K精华液套盒补水保湿多色原液厂家直供现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720元;涉案产品共计16盒,销售价格为45元/盒,未售出。
(5)外标签标示名称为“ODORYLAN MesoBB Ampoule Kit”、在“阿里巴巴”平台上架销售的搜索词名称为“ODORYLAN驻颜粉底液bb glo kit微针遮瑕粉底液套盒厂家直供”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550元;涉案产品共计11盒,销售价格为50元/盒,未售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黄丽娟及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的《证据复制(提取)单》一份(共11页)、《询问通知书》(穗花市监丰询通字【2023】071901号)一份、《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各一份(编号均为穗花市监丰扣字【2023】071901号),我局于2023年7月19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调查问话形成的《询问笔录》一份。
3.《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各一份(编号均为穗花市监丰延扣字【2023】081701号)。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当事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我局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
2023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罚告〔2023〕250号)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据此,本局认为:
1.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外标签标示名称为“ODORYLAN BBLIP”、在“阿里巴巴”平台上架销售的搜索词名称为“跨境现货ODORYLAN BBLIP纹唇色料纹唇液口红护理套装纹唇植料”的化妆品等五款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2.当事人经营的外标签标示名称为“ODORYLAN BBLIP”、在“阿里巴巴”平台上架销售的搜索词名称为“跨境现货ODORYLAN BBLIP纹唇色料纹唇液口红护理套装纹唇植料”的化妆品等五款化妆品均无规范中文标签,该行为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3.当事人购入并经营外标签标示名称为“ODORYLAN BBLIP”、在“阿里巴巴”平台上架销售的搜索词名称为“跨境现货ODORYLAN BBLIP纹唇色料纹唇液口红护理套装纹唇植料”的化妆品等五款化妆品时未履行“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等法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该行为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系同时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上述违法行为彼此存在吸收或牵连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对本案当事人应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当事人无法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纠正涉案违法行为,并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的外标签标示名称为“ODORYLAN BBLIP”、在“阿里巴巴”平台上架销售的搜索词名称为“跨境现货ODORYLAN BBLIP纹唇色料纹唇液口红护理套装纹唇植料”的化妆品24盒,外标签标示名称为“ODORYLAN BLUSH”、在“阿里巴巴”平台上架销售的搜索词名称为“跨境现货ODORYLAN BLUSH韩式腮红跨境驻颜腮红微针仪用bb blush腮红现货”的化妆品23盒,外标签标示名称为“ODORYLAN MESO HA AMPOULE”、在“阿里巴巴”平台上架销售的搜索词名称为“跨境现货ODORYLAN微针仪用玻尿酸安瓶5ml套盒涂抹透明质酸补水”的化妆品5盒,外标签标示名称为“ODORYLAN MESO Booster Starter Kit”、在“阿里巴巴”平台上架销售的搜索词名称为“ODORYLAN玻尿酸24K精华液套盒补水保湿多色原液厂家直供现货”的化妆品16盒,外标签标示名称为“ODORYLAN MesoBB Ampoule Kit”、在“阿里巴巴”平台上架销售的搜索词名称为“ODORYLAN驻颜粉底液bb glo kit微针遮瑕粉底液套盒厂家直供”的化妆品11盒。
2.没收违法所得374.5元;
3.罚款12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当事人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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