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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荔市监处罚〔2023〕39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柏健药业有限公司桥中分店 |
注册号 | 44010300030947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美雪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2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荔市监处罚〔2023〕397号
当事人:广州市柏健药业有限公司桥中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L5M3A
法定代表人:黄美雪
经营场所:广州市荔湾区桥中南路128号首层101房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
因当事人涉嫌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混放销售,本局于2023年8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在广州市荔湾区坦尾南三巷115号101房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零售经营活动。2021年10月21日,当事人购进“冷敷凝胶”(规格50ml,生产厂家:肇庆巧巧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备案号:粤肇械备20200026号)用于销售。2023年8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将上述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白云山凡士林润肤霜”(规格50ml,生产厂家:肇庆巧巧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17142964)混放在日化用品的货架上进行销售,未明显隔离及未明显区分标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等。上述证据已经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本局于2023年9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荔湾市监罚告〔2023〕299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补充证据。
本局认为:
当事人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兼营非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设置明显的区分标示。……”的规定。依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形,经综合裁量,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作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整(2000.00)。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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