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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9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伊亿莉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1070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友金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22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98号
当事人:广州市伊亿莉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101MA5AH6N35R
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陈太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友金
2023年8月18日,我局根据抽检报告不合格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27日生产“伊飘滋养修护洗发露”(批号:20230227F02、限用日期:20260226)1000瓶,其中,4瓶用于自检,已经消耗掉;6瓶用于留样,于2023年8月18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进行了销毁;其余990瓶于2023年3月8日销售给客户,每瓶销售价格为2元,销售收入1980元。当事人于2023年3月8日生产“伊飘去屑止痒洗发露”(批号:20230308H01、限用日期:20260307)1000瓶,其中,4瓶用于自检,已经消耗掉;6瓶用于留样,于2023年8月18日在贵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进行了销毁;其余990瓶于2023年3月20日销售给客户,每瓶销售价格为2元,销售收入1980元。当事人收到上述2份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出召回通知,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生产上述两款产品的货值为4000元,违法所得为3960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960元;
二、处罚款2304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27000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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