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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青处〔2023〕29202300356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杰彩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8777631127Q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潘雄伟 |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0.014512万元,罚款2.00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13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802832668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青处〔2023〕292023003565号
当事人:上海杰彩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91310118777631127Q
住所(住址):青浦区浦仓路485号313-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潘雄伟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化妆品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3年4月以7.2元/瓶的价格从上海章华保健化妆品有限公司采购35瓶批号为038403R2的“章华冰海泥深层修护发膜”并在其拼多多平台网店“杰彩化妆品专营店”进行销售(网址:https://mobile.yangkeduo.com/goods2.html?goods_id=7632215&page_from=39&pxq_secret_key=5RVMJWY5OUUERF2Z5WPR2V2MCTYBB6RFKKRGZJKIJ5IEPL3QHR5A&_oak_share_snapshot_num=1379&_oak_share_detail_id=2753848090&_oak_share_time=1686291725&share_uin=QIGVSIUYKJ4J7LDKHEQMENAQUA_GEXDA&refer_share_id=22d7539e8e034e8c94cf06d76840d2ea&refer_share_uin=QIGVSIUYKJ4J7LDKHEQMENAQUA_GEXDA&refer_share_channel=message&refer_share_form=card#pushState)。上述发膜标签标注的化妆品备案号为沪G妆网备字2016009678,标签标注的成分含有乙醇、月桂醇聚醚-23,CI16255。经查明上述发膜的化妆品备案号为沪G妆网备字2021520953,备案成分不含有乙醇、月桂醇聚醚-23,CI16255。
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上述发膜20瓶,销售单价为15.8元/瓶,销售金额共计289.12元。故本案货值金额526.12元,违法所得145.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询问笔录、化妆品备案信息、销售明细清单等证据材料为证。
2023年8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青罚告〔2023〕29202300356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自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伍圆壹角贰分;
二、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银行缴款输入码2923003565。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闵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法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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