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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北海市海城区美妍壹森美容美甲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502MAA7EPC61R
住所(住址):北海市苏屋小区四巷一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陈德华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一楼祛黑头机器内,装有两瓶无中文标签标识的液体产品,1瓶外包装上标示有“AS1 Cleanse Exfoliate Hydrate”(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3日、规格:400ml)剩余350ml,另一瓶包装上标示有“SA2 Oil Contra Exfoliate yrate”(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3日、规格:400ml)剩余350ml,执法人员当日将上述产品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我局于2023年8月4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是提供生活美容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执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现查明,2023年8月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一楼祛黑头机器内查获的2瓶无中文标签标识的液体产品,为化妆品小气泡溶液水(套装,2瓶/套)。2022年11月,当事人从朋友处接手祛黑头机器及该套2瓶小气泡溶液水,用于其店内经营,使用该产品为顾客提供祛黑头美容服务。该套2瓶小气泡溶液水最小销售单元标签未用中文注明标示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地、批号等内容。
还查明,上述2瓶小气泡溶液水各400ml/瓶,套装产品搭配使用,每次用量50ml/瓶,可以使用8次,收费40元/次。经查员工使用记录,当事人于2023年5月31日使用过1次该套2瓶小气泡溶液水产品为顾客提供祛黑头美容服务,故认定本案违法所得为40元,货值金额为3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身份证明
3.《委托书》一份,证明 被委托人的权限
4.2023年8月2日《现场笔录》,证明现场的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
5. 2023年8月7日对负责人《询问笔录》,证明违法行为书证
6.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现场状态
7.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 采取措施
8.员工使用记录,证明 使用情况
9.申请减轻处罚情况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5份 证明 当事人生活困难。
本局于2023年8月3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市监支罚告〔2023〕6-25号,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40元,货值金额(320元)不足1万元,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本店是当事人家庭生活的唯一经济来源,经营处亏损状况,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以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小气泡溶液水2瓶(共700ml);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处罚款3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北海市海城区靖安路1号四楼北海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没款缴纳到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9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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