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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罚〔2023〕70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东琪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879888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业琪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1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705号
当事人: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9YB8794F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36号122自编108(D137)(仅限办公)
经营范围: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根据举报(当事人违法发布药品广告),2023年7月4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广告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发现其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微信公众号“琪康生物”发布药品广告。
本局于2023年7月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药品推广业务,在微信公众号“琪康生物”发布下列广告:
1.2022年7月16日,发布标题为“乳酸环丙沙星注射液”推文,通过通用名、商品名、厂家、产品优势介绍等对“乳酸环丙沙星注射液”进行宣传推广。
2.2022年9月30日,发布钟南山院士对失眠原因分析的音视频(含文字)广告并将“天王补心片”包装盒图、功能主治、用法用量、门慢门特、生产厂家名称等与该视频同框,以钟南山院士名义、形象对“天王补心片”作推荐。
3.2022年9月30日,发布标题为“麝香追风膏”推文,通过通用名、厂家、功能主治、产品优势介绍等对“麝香追风膏”进行宣传推广。
4.2022年9月30日,发布标题为“牛黄解毒丸”推文,通过通用名、厂家、功能主治、产品优势介绍等对“牛黄解毒丸”进行宣传推广。
5.2022年10月1日,发布标题为“关节止痛膏”推文,通过通用名、厂家、功能主治、产品优势介绍等对“关节止痛膏”进行宣传推广。
6.2022年11月3日,发布标题为“学术文献 天王补心片《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南-心血管疾病分册》”推文,通过通用名、说明书原件、治法介绍等对“天王补心片”进行宣传推广。
上述广告由当事人制作,发布至2023年7月25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费共13000元。
钟南山院士未推荐“天王补心片”,是当事人将从百度剪辑的钟南山院士音视频与“天王补心片”包装盒图、功能主治等信息同框,为虚假广告,广告费2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举报单一份。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三: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四:2023年6月20日《现场笔录》一份。
证据五:2023年7月4日、8月8日,李某某到本局黄村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两份。
证据六:微信公众号广告内容截屏七份。
证据七:广告收据二页。
本局于2023年9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药品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等因素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8000元。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所注明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当事人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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