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3〕68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惟妮魅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14880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杨玲燕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1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68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惟妮魅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H6T32P
法定代表人:杨玲燕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绿港五街10号701房(空港花都)
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VERONNI贝露妮惟妮魅专卖店”店铺销售的亮片眼影“贝露妮单色亮片舞台眼影”(色号:01-09)未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6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在拼多多平台“VERONNI贝露妮惟妮魅专卖店”店铺销售的涉案产品“贝露妮单色亮片舞台眼影”(色号:01-09),未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通过查询商家后台订单交易明细,当事人共销售未经备案的涉案“贝露妮单色亮片舞台眼影”(色号:01-09)1573支,货值合计6529.84元,违法所得6529.84元。涉案产品均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州惟妮魅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现场检查笔录》《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及现场提取的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和截图各1份;
3.《询问笔录》3份(时间:2023年6月16日、2023年7月13日、2023年8月16日);
4.《证据提取(复制)单》1份;
5. 当事人提供的生产企业广州市伊媄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及《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各1份;
6. 当事人提供的 “贝露妮单色亮片舞台眼影”(色号:01-09)《情况说明》《广州惟妮魅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订货单》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截图各1份;
7. 当事人提供的广州市伊媄化妆品有限公司“贝露妮单色亮片舞台眼影投料表”1份;
8.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拼多多经营的“VERONNI贝露妮惟妮魅专卖店”商家后台复制提取的订单交易明细数据进行汇总,制作了《商家销售产品数量及实收金额统计表》1份。
本局已于2023年9月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本案《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罚告〔2023〕44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贝露妮单色亮片舞台眼影”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未经备案的“贝露妮单色亮片舞台眼影”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529.84元;
2.处罚款15000元。
(罚没合计21529.84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者按照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到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十五日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14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