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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312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六六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5MA1H7B7H6F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姚风霜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09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11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3371143473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3123号
银行输入码:1523003123
当事人:上海六六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5MA1H7B7H6F
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3365号166室
法定代表人:姚风霜
经查:当事人在天猫商城上开设“六六通医疗器械专营店”经营医疗器械,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备案号:沪浦食药监械经营备20160007号)。
当事人于2023年6月1日在天猫商城上架销售“咏乐康医用退热贴”(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号:鄂孝械备20180042,生产厂家:湖北龙威制药有限公司),并要求广告公司制作商品宣传页面,宣传“持续降温8小时、超10小时降热”等内容。当事人于2023年8月4日自行下架涉案商品,因下架时误删了销售记录,致使无法通过后台查询到涉案商品的销售情况。
当事人这款商品销售页面的广告是上海海焓广告有限公司制作的,广告制作费用600元。当事人为销售其产品,在网店上发布宣传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系本案广告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浦软翔鹰网页证据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网页制作合同、收据和发票复印件等。
本局于2023年9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152023003123《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构成在在医疗器械广告中发布含有功效安全性断言的内容的行为。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从轻处罚如下:
一、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二、罚款900元。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玖佰元整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天猫商城“六六通医疗器械专营店”发布公开更正声明,持续时间为3个月,版面面积不小于涉案违法广告版面面积。留存刊发播放公开更正声明的书面或者视频资料,并提交给本局,证明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的处罚已履行完毕。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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